领取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也可选择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特殊要求: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特定行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金融、劳务派遣等行业需按相关要求实缴注册资金。
地址证明材料要求: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社区、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实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专业机构托管登记的,提交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和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其他要求
避免重复: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名称保留: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 2 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