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性质要求:
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可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但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地址证明材料要求: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社区、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实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专业机构托管登记的,提交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和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名称组成规范
一般组成: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如 “贵州 + 某某 + 科技 + 有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
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组织形式: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如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个人独资)” 等。
禁止性规定
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违规使用特定名称: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不良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误导公众:不得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不得使用 “”“”“” 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其他禁止情形: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