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注册材料: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等,通过线上平台填写企业信息,上传注册材料,如身份证明、地址证明、公司章程等,也可前往当地市场监管局现场提交。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其他要求: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完整,且为相对固定的场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作为固定早餐点、夜市摊点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区域和农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视为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申请人不得将列入负面清单载明的禁设区域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申请登记。
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业态企业,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即实行 “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
允许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的县(区)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增设一个经营场所,可不办理设立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增设的经营场所地址,即实行 “一照多址” 登记。
禁止性规定
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违规使用特定名称: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不良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误导公众:不得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不得使用 “”“”“” 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其他禁止情形: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其他要求
避免重复: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名称保留: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 2 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