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2、办学场所所在楼层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
3、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
4、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5、改变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办学场所必须完成一次消防和二次消防的验收或验收备案事宜。一次消防指的是办学场所所在的整栋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二次消防指的是办学场所自己的消防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