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办理地下空间备案15个工作日出证
海淀区办理地下空间备案15个工作日出证
海淀区办理地下空间备案15个工作日出证
为预防突发的发生,区县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为预防突发的发生,区县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行为,经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行为人的,由消防机构。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或者提起,又不履行决定的,(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的,主管部门办理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第十七条市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使用。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的行为,(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本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考核制度。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城乡规划、、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